(2016)苏0302执恢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张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租赁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302执恢373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5年4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66年8月1日生,汉族,住址。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政府干部,住徐州市贾汪区。 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鼓商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以上文书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应支付给某某租赁有限公司款项等合计人民币960783.54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某某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 1、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 2、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开户,采取冻结措施,后查询未进款。 3、多次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前往产权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位于本市泉山区万裕花园1#-1-301、101阁楼、103车库103地下室房产。 5、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6、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 7、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 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鼓商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齐永远 审判员 徐 峰 审判员 王文庆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杜文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