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辉县市环境保护局与河南省奥博纸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县市环境保护局,河南省奥博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1184号申请人辉县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辉县市共和路,组织机构代码41721909-1。被执行人河南省奥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辉县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河南省奥博纸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辉环费字[2016]000580号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于2017年3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2017年3月10日,本院作出(2017)豫0782行审65号行政裁定书,决定对该案强制执行。2017年5月3日由本院行政庭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奥博纸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2016年4月、5月、6月份排污费31090元,及自滞纳之日起每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承担执行费367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奥博纸业有限公司资不抵债。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4)辉破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河南省奥博纸业有限公司破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782行审6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代理审判员 武志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冯保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