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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4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赤峰柏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敖汉旗新惠镇刘双龙农机五金门市、王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柏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敖某,王某3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323号原告:赤峰柏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阳光时代广场南恒茂大厦02035室。法定代表人:王某1,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敖某,住所地赤峰市敖汉旗新惠武安小区北门东侧。负责人:刘双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被告单位员工。被告:王某3,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柏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敖某、王某3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柏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敖某、王某3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赤峰柏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敖某、王某3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柏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敖某、王某3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4元,减半收取8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士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姚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