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赤峰柏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敖汉旗新惠镇刘双龙农机五金门市、王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柏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敖某,王某3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323号原告:赤峰柏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阳光时代广场南恒茂大厦02035室。法定代表人:王某1,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敖某,住所地赤峰市敖汉旗新惠武安小区北门东侧。负责人:刘双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被告单位员工。被告:王某3,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柏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敖某、王某3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柏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敖某、王某3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赤峰柏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敖某、王某3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柏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敖某、王某3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4元,减半收取8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士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姚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