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四大队与蒲石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四大队,蒲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42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四大队。负责人皮朝军,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勇,该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蒲石,男,1989年12月28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县。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四大队申请罗时刚非诉行政审查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经缴纳罚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四大队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陈建江人民陪审员 冉隆忠人民陪审员 周翠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郭小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