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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3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华翔、邹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华翔,邹梦,云梦县房地产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3执异13号案外人:刘有春,女,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案外人:徐启明: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申请执行人: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楚王城大道187号。法定代表人钱远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袁华翔,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被执行人:邹梦,女,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系被告袁华翔之妻,被执行人:��梦县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珍盐路。组织机构代码:42116581—5。法定代表人吴春明,该公司经理。案外人刘有春、徐启明于2017年7月31日就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华翔、邹梦、云梦县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期间,案外人刘有春、徐启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刘有春、徐启明提出的撤回异议申请属于其行使处分权的范围,系案外人自愿,且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有春、徐启明撤回异议。审判长  汪承军审判员  王长标审判员  杨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云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