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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曹夺印与凌小明、蚌埠市金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夺印,凌小明,蚌埠市金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805号原告:曹夺印,男,1981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涛,安徽末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小明,女,196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蚌埠市金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4597945F。法定代表人:达庆丰,总经理。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夺印与被告凌小明、蚌埠市金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曹夺印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夺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夺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曹夺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柳 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仇光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