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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治宇与被告董文武、程华琼、邓猛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宇,董文武,程华琼,邓猛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1643号原告:李治宇,男,生于1964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董文武,男,生于1975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程华琼(系董文武之妻),女,生于1975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邓猛章,男,生于1969年,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治宇诉被告董文武、程华琼、邓猛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治宇负担。审判员 巩 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昌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