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石杨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石杨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刑初527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石杨,男,199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毕业,无业,住许昌市东城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7年4月1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1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被魏都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7)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石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建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石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7日0时10分许,被告人张石杨酒后驾驶豫K×××××号小型轿车自许昌市东城区联通公司家属院附近出发,沿许昌市魏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莲城大道交叉口向南调头时,与沿莲城大道由西向南右转弯行驶的王某驾驶的豫K×××××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一执勤大队认定张石杨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张石杨被检测时每100ml血液含乙醇152.092mg,案发后,被告张石杨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2万元。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张石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石杨供述,证人王某、吕某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笔录,现场拍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张石杨的户籍证明,相关视频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石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石杨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石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 郭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丁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