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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乌某、格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乌某,格某,布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2612号原告张某,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乌某,男,年龄、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格某,女,年龄、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布某,男,年龄、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乌某、格某、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元,退还给原告张某86.5元,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6.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周  健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苏雅拉其其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