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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执恢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咸宁市鹏发工贸有限公司、咸宁市天宏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宁市鹏发工贸有限公司,咸宁市天宏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恢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咸宁市鹏发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咸宁市天宏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咸宁市鹏发工贸有限公司月被执行人咸宁市天宏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咸宁市天宏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咸安区汀泗桥镇赤岗村九组房屋,冻结了被执行人咸宁市天宏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9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咸宁市天宏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咸安区汀泗桥镇赤岗村九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0028982、10028979、10028978)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咸宁市天宏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5×××39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熊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昌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