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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3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屏南县国土资源局与陈章铨、张学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屏南县国土资源局,陈章铨,张学木,屏南县福寿园殡仪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3民初522号原告:屏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屏南县古峰镇古厦社区村委会东环中路405号。法定代表人:李随票,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强,屏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章铨,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张学木,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政和县人,住屏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承协,福建宁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屏南县福寿园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南县屏城乡后龙村。法定代表人:张学木。原告屏南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陈章铨、张学木、第三人屏南县福寿园殡仪服务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屏南县国土资源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强,被告陈章铨、张学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承协、第三人屏南县福寿园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屏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章铨、张学木缴交土地出让金67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70万元的日千分之一计算到陈章铨、张学木还清土地出让金止);2.第三人屏南县福寿园殡仪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陈章铨、张学木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0日,陈章铨、张学木与屏南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依《土地出让合同》屏南县国土资源局将屏南县屏城乡后龙村的土地使用权即合同项下的宗地面积为1604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陈章铨、张学木用于殡葬用地,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835元,那么合同项下的宗地面积为1604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为1340万元。屏南县国土资源局按《土地出让合同》第六条约定在2015年12月18日之前将上述出让地交付陈章铨、张学木使用,但陈章铨、张学木及屏南县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支付了上述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670万元后,就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第十条约定于2016年10月19日之前将第二期土地出让价款670万元缴交给屏南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第三十条约定:“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据了解,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实际使用单位为第三人屏南县福寿园殡仪服务有限公司。综上所述,陈章铨、张学木、第三人屏南县福寿园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未将上述出让金交给屏南县国土资源局,其拖欠出让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此屏南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屏南县国土资源局的诉讼请求。陈章铨、张学木对其未缴纳第二期土地出让金67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答辩称:一、政府违约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2006年7月6日,张学木与屏南县民政局签订《屏南县级殡仪馆、公墓项目承包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殡仪馆、公墓建设捆绑经营,殡仪馆占地面积10亩,公墓占地面积80亩,两者建设用地都属划拨地,由屏南县民政局负责。协议签订后,张学木投资了800多万元,按约建起了殡仪馆。公墓建设因“瓦窑岗”周边群众的坚决反对征不到地,致使张学木损失了“瓦窑岗”公墓建设投入的资金57万元。屏南县人口少,殡仪馆年年亏损至今已达230万元,政府第一次违约,使张学木除正常投资800万元建殡仪馆外还损失287万元。2013年1月,屏南县委、县政府为了推动县级公墓建设,成立了公墓建设领导小组,决定在“牛栏弯、后岭村”建设公墓,陈章铨、张学木在公墓建设小组的协调下投入138万元用于公墓前期建设,又投入1093万元完成了“五通一平”。之后,该1231万元的投资款无法收回,因政府的第二次违约,导致陈章铨、张学木缴纳了第一期土地出让金670万元后,无法缴纳第二期的土地出让金670万元。二、“牛栏弯、后岭头”公墓没有经过审批招标违法;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无效合同。三、陈章铨、张学木认为屏南县人民政府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综上,陈章铨、张学木认为屏南县人民政府二次违约,致使陈章铨、张学木损失了1518万元,请求法院合并审理该损失。屏南县人民政府没有经过审批就将“牛栏弯、后岭头”公墓列为招投标项目挂牌出售,明显违反了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定,此次招投标违法。答辩人陈章铨、张学木与被答辩人屏南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招标违法而无效。陈章铨、张学木请求依法驳回屏南县国土资源局的诉请。屏南县国土资源局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农商银行进账单,农商银行单位活期转账业务凭证,滞纳金催缴通知书单及送达回证,本院组织当事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陈章铨、张学木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无异议。根据当事人陈述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无争议事实认定如下:2015年10月20日,陈章铨、张学木与屏南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土地出让合同》屏南县国土资源局将屏南县屏城乡后龙村的土地使用权即合同项下的宗地面积为1604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陈章铨、张学木用于殡葬用地,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835元,合同项下的宗地面积为1604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为1340万元。《土地出让合同》第三十条约定,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方缴纳违约金。屏南县国土资源局按《土地出让合同》第六条约定在2015年12月18日之前将上述出让地交付陈章铨、张学木使用,陈章铨、张学木及屏南县福寿园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支付了上述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670万元后,就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第十条的约定于2016年10月19日之前将第二期土地出让价款670万元缴交给屏南县国土资源局。屏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2日向陈章铨、张学木发出滞纳金催缴通知书并于同日送达。本案争议焦点:陈章铨、张学木与屏南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具备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问题。屏南县国土资源局认为其提交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备关联性、合法性,该《土地出让合同》证明屏南县国土资源局将屏南县屏城乡后龙村的土地使用权即合同项下的宗地面积为1604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陈章铨、张学木用于殡葬用地,陈章铨、张学木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第十条的约定于2016年10月19日之前将第二期土地出让价款670万元缴交给屏南县国土资源局。屏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2日向陈章铨、张学木发出滞纳金催缴通知书并于同日送达。为证明该《土地出让合同》的合法性及关联性,屏南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证据5屏南县人民政府屏政综[2015]162号《屏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屏南县福寿园陵园建设项目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的文件,证实涉案项目经屏南县人民政府批准挂牌出让;证据6屏南县国土资源局屏国土资告字[2015]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证据7《闽东日报》2015年9月8日刊登该宗土地出让公告、证据8中国土地市场网2015年9月7日刊登该宗土地出让公告,证实涉案用地经依法挂牌出让公告;证据9竞买申请书,证实陈章铨、张学木申请参加涉案项目用地竞买;证据1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交地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送达回证,证实屏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18日将涉案项目用地交付陈章铨、张学木。陈章铨、张学木质证认为:证据1《土地出让合同》没有其他审批文件相互印证,不具备关联性;该宗土地“五通一平”资金系陈章铨、张学木垫付,未经其同意招投标,不合法;政府未将“五通一平”投资款返还给陈章铨、张学木,且在没有经过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情况下,强行将该项目挂牌出让的行为违法。证据7、8、9系在违法情况下发布公告,系违法的。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陈章铨、张学木提供了:证据1屏南县级殡仪馆、公墓项目承办经营协议书,证实殡仪馆、公墓项目建设经营用地10亩,公墓用地80亩,经营期40年;证据2屏政民[2016]163号屏南县民政局文件,欲证实以下事实:殡仪馆、公墓合并经营,公墓项目迟迟不能推进,殡仪馆连年亏损,至今合计亏损达230万元。张学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瓦窑岗”、“牛栏弯、后岭头”周边村民疏散、沟通。张学木投入“牛栏弯、后岭头”公墓项目“五通一平”资金1093万元。投标时没将“五通一平”费用列入,只象征性列入10万元;证据3[2013]14号屏南县纪委专题会议纪要,证实成立公墓建设领导小组的事实;证据4[2013]42号屏南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证实屏南县政府召开会议确定县级公墓建设为20个重点建设项目之一的事实;证据5[2015]14号屏南县委专题会议纪要,证实“牛栏弯、后岭头”公墓建设的相关情况;证据6[2015]61号屏南县委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证实“牛栏弯、后岭头”基地挂牌招标,起标价360万元起等事实;证据7“五通一平”投资情况表,证实“牛栏弯、后岭头”投资“五通一平”1093.0452万元;证据8情况说明,证实“瓦窑岗”公墓流产,造成陈章铨、张学木损失57万元;证据9情况说明,证实陈章铨、张学木化解、疏散“牛栏弯、后岭头”周边村民开支138万元。屏南县国土资源局质证认为:证据1系陈章铨、张学木与屏南县民政局签订的,对屏南县国土资源局没有约束力;证据2欲证实陈章铨、张学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屏南县国土资源局不否认这一点,但是陈章铨、张学木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证据3、证据4、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证据7、证据8、证据9都只是数据表格,不具备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本院认为,屏南县国土资源局提交屏南县人民政府屏政综[2015]162号《屏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屏南县福寿园陵园建设项目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文件、屏南县国土资源局屏国土资告字[2015]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闽东日报》土地出让公告、中国土地市场网出让公告、竞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交地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涉案项目经屏南县人民政府批准挂牌出让、依法公告并且该涉案项目用地已实际交付陈章铨、张学木。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证实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备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陈章铨、张学木提交的一系列证据,证实其为“牛栏弯、后岭头”公墓建设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事实与本案涉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具备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关联性,因此本院不予认定。关于陈章铨、张学木提出的屏南县政府违约在先,提出屏南县政府应返还陈章铨、张学木损失1518万元,并将该损失与本案合并审理的辩解及本案屏南县国土资源局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的辩解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共同遵守。屏南县国土资源局与陈章铨、张学木于2015年10月20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第十条约定,陈章铨、张学木应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2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6700000元,付款时间:2015年11月19日之前。第二期6700000元,付款时间:2016年10月19日之前。陈章铨、张学木于2015年11月19日缴纳土地出让金6700000元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屏南县国土资源局缴纳第2期土地出让金,已构成违约。《土地出让合同》第三十条约定,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滞纳金从滞纳之日即2016年10月19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方缴纳违约金,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的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第三人屏南县福寿园殡仪服务有限公司系该宗国有土地的实际使用法人,实际享有合同权利,现屏南县国土资源局请求屏南县福寿园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即连带偿还土地出让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章铨、张学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屏南县国土资源局给付迟延支付的土地出让金6700000元及违约金(从2016年10月19日起以6700000元的日1‰计算到陈章铨、张学木还清土地出让金止);二、第三人屏南县福寿园殡仪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64328元,由陈章铨、张学木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慧婷人民陪审员  李声赛人民陪审员  张久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亮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进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