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3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谊与李炳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谊,李炳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1787号原告:张谊,女,生于1985年2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委托代理人:罗旭容,女,生于1958年10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系原告之母)。被告:李炳富,男,生于1954年10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柏杨路艺术宫。负责人:原告张谊与被告李炳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张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88元,由原告张谊负担。审判员 聂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玲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