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素平恢复申请执行张小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平,张小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王素平,女,生于1972年7月21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住余庆县白泥镇文峰路228号。委托代理人吴煜,男,生于1974年1月12日,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白泥镇中华中路3号1栋附3号。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张小满,男,生于1974年3月6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小学文化,住余庆县白泥镇中华中路26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王素平恢复申请执行张小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张小满偿还王素平借款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小满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256.11平方米房屋一栋,因被执行人张小满母亲与其居住,其母系老年痴呆且年岁已高,不适宜变现处置。经征求申请人王素平的代理人的意见,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申启审判员 黄培江审判员 胡 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谢景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