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民初4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张义彬、许尚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张义彬,许尚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40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8480571944。代表人:顾小萍,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候立国,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义彬,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许尚杰,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被告张义彬、许尚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涉案标的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王秀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添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