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蔡运钦与温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运钦,温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776号原告:蔡运钦,男被告:温志强,男原告蔡运钦诉被告温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蔡运钦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运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运钦撤诉。案件受理费2930.00元,减半收取计1465.00元,由原告蔡运钦负担。审 判 长 陈双庆审 判 员 谷秀琴人民陪审员 于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