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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3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单立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分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分公司,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045号原告单某,男,195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电话188XX****XX。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东镇振兴街中段。负责人张国春,经理。委托代理人衣某,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天津市河西区卫津路241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分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林东镇契丹大街路北健元路路东。负责人刘立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某,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契丹新村*号楼*单元***室。被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常某,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分公司、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之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分公司、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单某承担。审判员  李贺伟{文书日期}书记员  赵玲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