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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齐共峰与韩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共峰,韩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保14号原告:齐共峰,男,1990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被告:韩涛,男,197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共峰诉被告韩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共峰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韩涛的银行存款5311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齐共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韩涛名下的银行存款531100元。二、如被告韩涛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5311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