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执15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曾斌、蒲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斌,蒲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15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曾斌,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被执行人:蒲涛,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曾斌与蒲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川01执1521号之一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蒲涛在工商银行青羊区工业园区支行44×××24帐户限额300万予以轮候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蒲涛尚欠申请执行人曾斌2895000元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 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肖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