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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5民初6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天全紫石乡小仁烟村3杨柳坪砂场建材经营部与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全紫石乡小仁烟村3杨柳坪砂场建材经营部,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5民初668-1号原告天全紫石乡小仁烟村3杨柳坪砂场建材经营部,住址:天全县经营者冯伟芳,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12日,住四川省洪雅县。被告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表人:杨建忠,董事长。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履行地在四川省天全县域境内,可以由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