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02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全椒县万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滁州羽顺商贸有限公司、巢湖皖维金泉实业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椒县万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滁州羽顺商贸有限公司,巢湖皖维金泉实业有限公司,武昌平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091号原告:全椒县万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698958893J。法定代表人:韦承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滁州羽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0180433P。法定代表人:周晓静,职务不详。被告:巢湖皖维金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2253627533A。法定代表人:王家东,职务不详。第三人:武昌平,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全椒县万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羽顺商贸有限公司、巢湖皖维金泉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昌平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全椒县万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椒县万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椒县万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全椒县万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建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邓亚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