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6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程守英与祁家早、祁家连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守英,祁家早,祁家连,祁朋,祁秀环,祁家秀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2864号原告:程守英,女,192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乃志,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祁家早,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祁家连,男,195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祁朋,男,195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祁秀环,女,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祁家秀,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程守英与被告祁家早、祁家连、祁朋、祁秀环、祁家秀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程守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守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占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力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