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930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017)57号赵琴芝、杨金菊申请执行杨立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琴芝,杨金菊,杨立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0执57号申请执行人赵琴芝,女,1978年6月20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杨金菊,女,1955年4月4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杨立美,女,1973年4月7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赵琴芝、杨金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立美健康权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6)云2930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判定:一、由被告杨立美赔偿给原告赵琴芝受伤的损失费3569.59元(即5949.31元×60%=3569.59元);由被告杨立美赔偿给原告杨金菊受伤的损失费1399.02元(即2331.70元×60%=1399.02元);合计4968.61元,于判决生效后10内付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履行到期后,被执行人杨立美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赵琴芝、杨金菊于2017年2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立美已将赔付申请执行人赵琴芝、杨金菊的赔偿款人民币4968.61元履行完毕。即本案执行标的款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6)云2930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条判决主文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方审判员 张全庆审判员 李炬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文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