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21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永昌县供热公司与王生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昌县供热公司,王生基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501号原告:永昌县供热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建行五楼。法定代表人:张万军,职务: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银,职务:公司职工。被告:王生基,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永昌县人。永昌县供热公司与王生基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永昌县供热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王生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昌县供热公司以王生基庭外履行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昌县供热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永昌县供热公司负担。审判员 藏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燕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