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执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萍乡市华星化工设备填料有限公司、濉溪县鸿源煤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市华星化工设备填料有限公司,濉溪县鸿源煤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执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华星化工设备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大陂村江西萍乡陶瓷产业基地,组织机构代码79695321—X。法定代表人:李绍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濉溪县鸿源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樱花路南侧、海棠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6687344—6。法定代表人:冉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勇,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华星化工设备填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濉溪县鸿源煤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05.59945万元。2017年7月14日,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还欠申请执行人380万元。从2017年7月开始,于每月28日前支付60万元,至2017年12月28日前付清。2017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3执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昌 伟审 判 员 王 葵代理审判员 叶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刘熙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