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佛山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2337号原告:佛山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百灵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92923742E。法定代表人:黄国锋。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聪,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正路28号二层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503384XT。法定代表人:冼洛祥。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娄鸿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林玲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