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孟晟与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晟,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202行初29号原告孟晟。被告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505号。法定代表人李良武,支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晟诉被告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被告已主动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原告孟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晟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晟负担。审 判 长 朱晓冬人民陪审员 全秀红人民陪审员 岑 智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