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中宝诉尹凤荣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宝,尹凤荣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786号原告:王中宝,男,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前进乡六合村。被告:尹凤荣,女,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前进乡六合村。原告王中宝与被告尹凤荣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中宝与被告尹凤荣系夫妻关系。原告儿子王胜福于2017年7月21日死亡,遗留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存款,现原、被告为继承此存款发生纠纷,原告要求继承该存款诉讼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王胜福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15580913000294512及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1958420357178内的存款由原告王中宝继承并支取,被告尹凤荣放弃继承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12.00元,由原告王中宝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东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