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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赖宜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宜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1刑初188号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宜钦,男,1972年1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务工,租住在长汀县(户籍所在地长汀县)。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9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3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3月31日被抓获,同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经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被告人赖宜钦被控盗窃一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21日以汀检公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汀县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宜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赖宜钦来到长汀县城区盗窃电动车、电动车电瓶9起,价值人民币18476元,销赃得款人民币4560元。具体是:1、2016年9月1日,被告人赖宜钦来到长汀县祥鸿一路,将被害人吴某1的银灰色雅迪牌电动车(车架号:77942131611XXX,电机号:10ZW604731253ADB26XXXX)一辆盗走。同月以550元的价格销赃给杨某1,现已追缴归还被害人。被盗电动车经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007元。2、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赖宜钦来到长汀县水东街社区门口,将被害人张某的黑色爱玛牌TDR6022Z电动车(车架号:16022167200XXXX,电机号:JYXGI0960803XXXX)一辆盗走。被告人赖宜钦自己骑了二十多天后把电动车的5个电瓶拆下来,以300元的价格销赃给一江西男子。被盗电动车经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717元。3、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赖宜钦来到长汀县塔东七路,将被害人吴某2的黑色爱玛牌TDR15Z-2电动车(车架号:16772163401XXXX,电机号:JYXG10960803XXXX)一辆盗走,于2017年2月以850元的价格销赃给涂某1,现已追缴归还被害人。被盗电动车经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775元。4、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赖宜钦来到长汀县江边市场靠河边处,将被害人王某的亮黑色爱玛牌TDR847Z电动车(车架号:16022168900XXXX;电机号:JYXG10960611XXXX)一辆盗走。第二天以980元的价格销赃给涂某2(外号叫“钩机”)。被盗电动车经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673元。5、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赖宜钦窜来到长汀县沿河路跳石桥夜市旁,将被害人许某的亮黑色爱玛牌TDR749Z电动车(车架号:16022167200XXXX,电机号:JYXGI0960600XXXX)一辆盗走。第二天以400元的价格销赃给一名叫“钟某”的男子。被盗电动车经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538元。6、2016年12月18日,被告人赖宜钦来到长汀县新民社区楼下,将被害人胡某的大阳牌凯名60V的电动车的5个电瓶盗走。第二天以300元的价格销赃给一名江西男子。被盗电瓶经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94元。7、2017年1月3日,被告人赖宜钦来到长汀县酒吧楼下某店旁边,将被害人俞某的心艺牌电动车的5个电瓶盗走。几天后以300元的价格销赃给一名江西男子。被盗电瓶经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600元。8、2016年10月的一��,被告人赖宜钦来到长汀县腾飞警务站旁的经济适用房过道处,盗窃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车架号:16772150150XXXX)。该电动车于2016年11月以430元的价格销赃给涂某3,现已追回。被盗电动车经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447元,9、2016年8、9月份,被告人赖宜钦在安踏厂门口以450元的价格销赃给李某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车架号:16022154800XXXX),现已追回。被盗电动车经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625元。公诉机关提供了:1.长汀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杨某1、涂某1、涂某2、涂某3、李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1、张某、吴某2、王某、许某、胡某、俞某的陈述;4.被告人赖宜钦的供述和辩解;5.辩认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6.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以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宜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47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赖宜钦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赖宜钦对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赖宜钦(别名赖成水养)来到长汀县城区盗窃电动车、电动车电瓶9起,价值人民币18476元,销赃得款人民币4560元。具体是:1、2016年9月1日,被告人赖宜钦来到长汀县祥鸿一路门口,将被害人吴某1的银灰色雅迪牌电动车(车架号:77942131611XXXX,电机号:10ZW604731253ADB26XXXX)一辆盗走,同月以550元的价格销赃给杨某1,现已追缴发还被害人。被盗电动车经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007元。2、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赖宜钦来到长汀县水东街社区门口,将被害人张某的黑色爱玛牌TDR6022Z电动车(车架号:16022167200XXXX,电机号:JYXGI0960803XXXX)一辆盗走,被告人赖宜钦自己骑了二十多天后把电动车的5个电瓶拆下来以300元的价格销赃给一江西男子,现该车下落不明。被盗电动车经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717元。3、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赖宜钦来到长汀县塔东七路,将被害人吴某2的黑色爱玛牌TDR15Z-2电动车(车��号:16772163401XXXX,电机号:JYXG10960803XXXX)一辆盗走,于2017年2月以850元的价格销赃给涂某1,现已追缴发还被害人。被盗电动车经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775元。4、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赖宜钦来到长汀县江边市场靠河边处,将被害人王某的亮黑色爱玛牌TDR847Z电动车(车架号:16022168900XXXX;电机号:JYXG10960611XXXX)一辆盗走,第二天以980元的价格销赃给涂某2(外号“钩机”),现已追缴发还被害人。被盗电动车经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673元。5、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赖宜钦来到长汀县沿河路跳石桥夜市旁,将被害人许某的亮黑色爱玛牌TDR749Z电动车(车架号:160221672004113,电机号:JYXGI09606001005)一辆盗走,第二天以400元的价格销赃给一名叫“钟有清”的男子(身份待查),现该车下落不明。被盗电动车经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538元。6、2016年12月18日,被告人赖宜钦来到长汀县新民社区楼下,将被害人胡某的大阳牌凯名60V的电动车的5个电瓶盗走,第二天以300元的价格销赃给一名江西男子,现该电瓶下落不明。被盗电瓶经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94元。7、2017年1月3日,被告人赖宜钦来到长汀县汀州镇祥鸿大厦酒吧楼下某店旁边,将被害人俞某的心艺牌电动车的5个电瓶盗走,几天后以300元的价格销赃给一名江西男子,现该电瓶下落不明。被盗电瓶经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600元。8、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赖宜钦来到长汀县腾飞警务站旁的经济适用房过道处,盗窃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车架号:167721501501301)。该电动车于2016年11月以430元的价格销赃给涂某3,现已追回,暂扣于长汀县公安局。被盗电动车经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447元,9、2016年8、9月份,被告人赖宜钦在安踏厂门口以450元的价格销赃给李某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车架号:160221548001604),现已追回,暂扣于长汀县公安局。被盗电动车经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625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1.长汀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证明案件的来源和立案、侦破经过。2.被害人陈述(1)吴某1陈述,证明:2016年9月1日早上8时许,被害人吴某1发现其停放在长汀县汀州镇祥鸿一路2号门口的一辆银灰色的雅迪牌电动车(车架号:779421316113070)被盗。(2)张某陈述,证明:2016年11月1日晚上21时许,被害人张某发现其停放在水东街跳石桥婴乐岛生活用品店旁边一条巷子里黑色的爱玛电动车(车架号:60221672006962)被盗。(3)吴某2陈述,证明:2016年11月6日早上7时30分许,被害人吴某2发现其停放在长汀县汀州镇塔东七路31号楼下的黑色爱玛电动车(车架号:16772163401-3945)被盗。(4)王某陈述,证明:2016年11月18日中午11时许,被害人王某发现其停放在长汀县水东街江边市场江下药店后面的一辆亮黑色的爱玛牌电动车(车架号:160221689000207)被盗。(5)许某陈述,证明:2016年12月6日23时许,被害人许某发现其停放在沿河路跳石桥8090夜市旁一辆黑色爱玛电动车(合格证遗失,车架号等不详)被盗��(6)胡某陈述,证明:2016年12月18日14时许,被害人胡某发现其停放在大同镇新民社区并停在15栋楼下的大门口的大阳某名60V电动车上的5个电瓶被盗。(7)俞某陈述,证明:2017年1月4号01时许,被害人俞某发现其停放在长汀县祥鸿大厦夜色酒吧楼下心艺牌土豪金色电动车电瓶被盗。3.证人证言、辨认笔录(1)杨某1证言、《辨认笔录》,证明:①2016年9月的一天,杨某1在长汀县汀州镇腾飞二路拓吉凯制衣厂以550元的价格向一男子购买一辆银灰色雅迪电动车。②杨某1辨认被告人赖宜钦即是出卖电动车给其的男子。(2)涂某1证言、《辨认笔录》,证明:①2017年2月中��,涂某1在长汀县涂坊镇红坊村邮政储蓄所后面其家门口,以850元的价格向赖宜钦购买爱玛电动车一辆。②涂某1辨认被告人赖宜钦即是出卖电动车给其的男子。(3)涂某2证言,证明:2016年11月的一天,涂某2在长汀县城梅林路以980元的价格从赖宜钦处购买爱玛电动车一辆(4)涂某3证言、《辨认笔录》,证明:①2016年11月左右,涂某3在长汀安踏厂后门以430元的价格向原来的同事赖宜钦购买一辆爱玛电动车②涂某3辨认被告人赖宜钦即是出卖电动车给其的男子。(5)李某证言,证明:2016年8月左右,在安踏厂门口,李某向“安踏”原来的老同事赖宜钦以450元购买一辆黑色爱玛电动车4、被告人���宜钦的供述和辩解、《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1)被告人赖宜钦供认:①2016年9月1日,在长汀县祥鸿一路门口盗窃一辆银灰色雅迪牌电动车,以550元的价格卖给了杨某1。②2016年11月1日,在长汀县水东街社区门外盗窃一辆亮黑色爱玛牌电动车。电瓶拆开后卖给江西男子。③2016年11月6日,在长汀县塔东七路盗窃一辆亮黑色爱玛牌电动车,2017年2月以850元的价格卖给了涂某1。④2016年11月18日,在长汀县江边市场靠河边处盗窃一辆亮黑色爱玛牌电动车,以980元卖给名叫“钩机”的老乡。⑤2016年12月7日,在长汀县沿河路跳石桥夜市旁盗窃一辆亮黑色爱玛牌电动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钟有清”。⑥2016年12月18日,在长汀县新民社区楼下盗窃一辆大阳牌电动车的5个电瓶,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江西男子。⑦2017年1月3日,在长汀县酒吧楼下某店旁边盗窃一辆心艺牌电动车的5个电瓶,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江西男子。⑧2016年10月的一天,在长汀县腾飞警务站旁的经济适用房过道处盗窃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以430元的价格卖给了涂某3。⑨2016年8、9月份在腾飞警务站旁的经济适用房过道处盗窃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在安踏厂门口以45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另供认其是一个人携带老虎钳、十字螺丝刀、铁丝等工具实施盗窃电动车或电动车电瓶的行为,作案工具其于2017年丢弃。(2)被告人赖宜钦指认长汀县汀州镇祥鸿山庄一路门口、汀州镇水���社区小巷、汀州镇塔东新村门口、长汀县汀州镇江边市场靠河边的停车场、汀州镇跳石桥旁的棚子边、汀州镇新民新区旁过道处、汀州镇(祥鸿大厦)酒吧楼下某店旁、汀州镇腾飞二路腾飞警务站附近等地系其实施盗窃的地点,与被害人陈述失窃地点一致。5、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追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还清单》、《物品发还凭证》等书证,证明:(1)长汀县公安局向销赃人杨某1追缴银灰色雅迪牌电动车(车架号77942131611XXXX)一辆,发还被害人吴某1;(2)向销赃人涂某1追缴黑色爱玛牌电动车(车架号16772163401XXXX)一辆,发还被害人吴某2;(3)向销赃人涂某2追缴黑色爱玛牌电动车(车架号16022168900XXXX)���辆,发还被害人王某;(4)向涂某3追缴黑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车架号16772150150XXXX),暂存于长汀县公安局;(5)向销赃人李某追缴黑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车架号1802215****XXXX),暂存于长汀县公安局。6、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情况说明》,证明涉案赃物经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如下:(1)雅迪牌电动车(车架号:77942131611XXXX)一辆,认定价格为2007元(汀价认定【2017】30号);(2)爱玛牌电动车(车架号:16022167200XXXX)一辆,认定价格为2717元(汀价认定【2017】30号);(3)爱玛牌电动车(车架号:16772163401XXXX)一辆,认定价格为2775元(汀价认定【2017】34号);(4)爱玛牌电动车(车架号:16022168900XXXX)一辆,认定价格为2673元(汀价认定【2017】30号);(5)爱玛牌电动车(车架号16022167200XXXX)一辆,认定价格为2538元(汀价认定【2017】30号)(6)电瓶(大阳牌电动车,凯名60V电瓶标准配置)一组,认定价格为94元(汀价认定【2017】30号);(7)电瓶(心艺牌电动车电瓶)一组,认定价格为600元(汀价认定【2017】30号)。(8)爱玛牌电动车(车架号16772150150XXXX)一辆,认定价格为2447元(汀价认定【2017】28号)(9)爱玛牌电动车(车架号:1802215****XXXX)一辆,认定价格为2625元(汀价认定【2017】27号)。7、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赖宜钦系于2017年3月31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及多次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情况(具体情况见本判决书首部被告人基本情况部分)。8、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证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具体情况见本判决书首部被告人基本情况部分)。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宜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476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赖宜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公���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宜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赖宜钦退赔下落不明的赃物折价款计人民币5949元;发还被害人(其中:张某2717元、许某2538元、胡某94元、俞某600元)。三、责令被告人赖宜钦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5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扣押在案的二辆电动车(爱玛牌电动车,车架号16772150150XXXX;爱玛牌电动车,车架号16022154800XXXX),由暂扣机关长汀县公安局查明失主后予以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田火人民陪审员  张秀华人民陪审员  袁福火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涂星华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受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有因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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