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2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与冯有娅、姜世云、冯有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冯有媛,姜世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2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区支行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34580483XA法定代表人沈涛(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冯有媛,女,生于1986年3月10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姜世云,男,生于1986年8月21日,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合川市。被执行人冯有媛,女,生于1993年2月4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川1703执24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冯有媛所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资料有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有媛所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旭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蒋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