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古龙飞、王荣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龙飞,王荣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古龙飞,男,1981年5月8日出生,住所地武邑县。被执行人:王荣俊,男,汉族,1977年6月11日出生,住所地山西平遥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2民初45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荣俊名下的银行存款1709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及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