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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晶与被执行人曹宏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晶,曹宏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5执741号申请执行人陈晶,女,汉族,1963年9月10出生。委托代理人:陈鑫,男,汉族,1963年9月10出生。被执行人曹宏仁,男,汉族,1966年7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晶与被执行人曹宏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青0105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曹宏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晶借款112000元,赔偿原告陈晶利息142800元,共计254800元。曹宏仁承担案件诉讼费202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晶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鑫与被执行人曹宏仁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从2017年8月开始每月支付陈晶1000元,从2018年2月起每月偿还2000元至付清全部欠款为止,如被执行人无故中止支付,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滞纳金等法律责任。申请执行人陈晶以执行期限过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晶依法处分诉权并无不当,本院应准予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0105执7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敖 敏审 判 员  强 斌人民陪审员  李海芸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唐玉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