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上蔡县鑫隆砼业有限公司与张广建、河南森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蔡县鑫隆砼业有限公司,张广建,河南森阳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2民初3089号原告上蔡县鑫隆砼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节玉华,该公司董事长。住所:上蔡县重阳办事处南大吴村东侧。委托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广建,男,汉族,1975年8月16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河南森阳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爱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蔡县鑫隆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广建、河南森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张广建购买原告混凝土用于承建森际花园的桩基,混凝土款经结算为342189元,2015年9月1日被告张广建为原告出具欠条,并约定从2015年4月1日始按月息3分支付利息,被告河南森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为被告张广建还款提供担保,现被告张广建逾期还款,担保人不还款。因此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偿还原告混凝土款342189元及按月息3分从2015年4月1日起支付利息至付清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河南森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前代替被告张广建偿还原告混凝土款342189元,利息按月息1.2%从2015年4月1日起至付清。二、原告上蔡县鑫隆砼业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216元,减半收取1608元,由原告上蔡县鑫隆砼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雪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田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