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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梅喜雪、屈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喜雪,屈建平,杨国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梅喜雪,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屈建平,男,1968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杨国珠,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申请执行人梅喜雪与被执行人屈建平、杨国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台三商初字第01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0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申请人梅喜雪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790��,公告费360元,申请执行费1250元,被执行人杨国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杨国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屈建平追偿,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安、工商、民政、房产等信息,发现无存款或存款极少,杨国珠名下的三门鼎鑫煤炭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2月16日被注销,屈建平在三门县乡村公路管理所享有的工资、奖金、津贴等收入已被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以(2014)台三执民字第1135-5号扣留,2017年7月31日,本院(2017)浙1022执719号案对被执行人杨国珠采取了网上布控措施,2017年8月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相关执行情况,并向其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申请本院暂缓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屈建平、杨国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俞尧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