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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林甸县春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庆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甸县春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537号申请执行人林甸县春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甸县。法定代表人李春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庆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远平,该公司经理。原告林甸县春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庆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19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行人林甸县春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林甸县春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196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