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8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曹某、朱某与赤峰共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某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朱某,赤峰共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8230号原告曹某,女,1974年3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址赤峰市。原告朱某,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内蒙古赤峰市。被告赤峰共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新华街东段路南。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被告王某,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原告曹某、朱某诉被告赤峰共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某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赤峰共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提供赤峰共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成立至今的财务账簿(会计账目)、财务会计报告。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赤峰共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被告王某系赤峰共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赤峰共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成立至今,从未向股东出示财务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等资料,亦未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财务事宜。故现诉至法院,诉如前请。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财务账目查阅申请、录音资料,原告意在证明被告未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事实,被告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且上述证据能证明本案事实,对上述证据记载的内容,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系赤峰共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被告王某系赤峰共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赤峰共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成立至今,从未向股东出示财务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等资料,亦未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财务事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提供赤峰共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成立至今的财务账簿(会计账目)、财务会计报告。本院认为,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报告等资料。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赤峰共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查阅申请,被告公司未予准许。现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提供财务报告等资料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既不出庭应诉亦不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赤峰共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某、朱某提供赤峰共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成立至今的财务账簿(会计账目)、财务会计报告。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赤峰共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郝文杰审判员何滨人民陪审员郎凤玉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何茂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