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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广元市剑阁县金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河、王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剑阁县金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河,王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剑阁县金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剑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河,男,生于1971年2月2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被执行人:王洪,女,生于1968年10月2日,汉族,高中文化,职工,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剑阁县金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河、王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洪名下的位于剑阁县住房一套已设定抵押,本院已依法对该房产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被执行人黄河外出去向不明,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待涉案房屋评估后再行处置,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学斌审判员  蒲玉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白明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