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3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剑飞与方志林、陈雪、黄志敏、刘彩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剑飞,方志林,陈雪,黄志敏,刘彩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3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剑飞,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方志林,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雪,女,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黄志敏,男,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刘彩凤,女,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申请执行人黄剑飞与被执行人方志林、陈雪、黄志敏、刘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剑飞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分别于2017年3月6日、7月24日作出(2017)闽0304执332号执行裁定书、(2017)闽0304执3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预查封登记在黄志敏、刘彩凤名下的,坐落于莆田市xx区xx路与xx路xxx房地产【合同号:0xxxx6】;二、预查封登记在刘彩凤名下的,坐落于莆田市xx区xx街道xx街xx号xx号楼xx车位【合同号:0xx0】;三、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彩凤名下的,坐落于莆田市xx区xx村xx房地产【房产证号:xxx**、土地使用权证号:xx用(xxx)第Hxxxxx2号】。现由于该房地产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案暂无法对该房地产进行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方志林、陈雪、黄志敏、刘彩凤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林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