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静与被执行人张文龙、河南省虎妞车业有限公司、汝南县立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张文龙,河南省虎妞车业有限公司,汝南县立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377号申请执行人陈静,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张文龙,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河南省虎妞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被执行人汝南县立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申请执行人陈静与被执行人张文龙、河南省虎妞车业有限公司、汝南县立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346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文龙、河南省虎妞车业有限公司、汝南县立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文龙、河南省虎妞车业有限公司、汝南县立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4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