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民申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罗贵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贵友,抚顺石化北天隆发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民申16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贵友。法定监护人:贾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抚顺石化北天隆发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东洲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宋文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罗贵友因与被申请人抚顺石化北天隆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4民终1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罗贵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高山丹审判员 宋 华审判员 马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