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温润灿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润灿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02刑初485号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润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要市活道镇石村,无业。2017年3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抓获后临时羁押于高要看守所,同年3月10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3日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明倩,系榆林市榆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诉刑诉(2017)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润灿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一崴、贺继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润灿及其辩护人张明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温润灿使用“FD”抓包软件,检测出榆林等地团购网站的漏洞,将装有“FD”抓包软件的电脑和一部下载有地方团购网站APP或者微信关注公众号的手机置于同一无线局域网内,后使用该手机注册团购网站会员账号并购买商品,到支付环节时,通过“FD”抓包软件对将要付款的商品价格修改为“0.01元”,最后按照商品原价向团购网站申请退款或要求商家发货。1、2016年10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温润灿在陕西省榆林市“抠抠团”网站APP先后注册4个账号,使用上述方法以每个订单0.01元的价格付款,成功消费商品或要求发货10笔订单,价值共计18590元。其中,7笔订单获得退款,价值共计6784元;1笔订单消费,价值118元;1笔订单被商家发现未退款,价值2808元;1笔订单被商家发现追回已发货的商品,价值8880元。2、2016年11月,被告人温润灿在广东省惠州市“大众生活”APP购物网站注册会员,使用上述方法以每个订单0.01元的价格付款,成功消费商品或要求发货5笔订单,价值共计15617.5元。其中,2笔订单价值共计1801元的商品成功收货;3笔订单价值共计13816.5元的商品被商家发现未发货。3、2017年1月,被告人温润灿在吉林省长春市“学无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会员,使用上述方法以0.01元的价格充值100元的消费金额,后将这100元消费余额通过提现功能在支付宝提现。4、2017年3月5日,被告人温润灿在江苏省南京市“南京灼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灼睿生活”注册会员,使用上述方法以每个订单0.01元的价格付款,给手机号码1521906****充值11笔订单,共计价值4000元,其中充值成功10笔订单,价值共计3000元,未充值成功1笔订单,价值1000元;给手机号码1320277****充值成功19笔订单,共计价值4300元。以上,被告人温润灿成功消费商品或要求商家发货共计价值16103元,未成功发货、消费或被商家追回商品共计价值26504.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润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温润灿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任某、陈某、李某某、叶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李某的证言、“抠抠团”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提取笔录、“南京灼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报案材料、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支付宝提取记录光盘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温润灿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另查明,被告人温润灿出生于1999年4月19日,该事实有被告人温润灿的户籍信息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辩护人张明倩认为被告人温润灿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温润灿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润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润灿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温润灿诈骗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依法从严惩处,且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从轻处罚。辩护人张明倩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温润灿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了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温润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9年3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黑色“iphone7PLUS”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文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