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吴杰峰、吕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杰峰,吕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861号申请执行人吴杰峰,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吕铁,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冶金南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34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吕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吕铁名下位于桥西区冶金路冶金生活区冶西13(原93)号楼1层3单元2。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吕铁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廷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谷芳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