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梁某1与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1,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0606行初729号原告梁某1,女,201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理人梁某2,女,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系原告的母亲。委托代理人邱文杰,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禅城区政府通济大院11楼。法定代表人孙近国,局长。委托代理人韩广杰,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震,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某1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新生招录行政处理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梁某2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邱文杰,被告的负责人吴伟清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韩广杰、黄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于2017年6月2日将原告招录到绿景小学就读。原告对上述行政决定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2011年6月原告出生,现户籍地在佛山市禅城区湖景居委会,系2017年9月入读湖景居委所属的环湖小学的“人户一致”户籍生。被告作为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仅仅依据其于2017年5月18日发布的《禅城区公办小学招生地段划分通告》,突击决定对原告户籍地所属小学环湖小学进行摇珠招生,理由为该校地段生(“人户一致”户籍生)超过学位数。该举措当即引发环湖小学周围小区很多学生家长严重恐慌。2017年5月19日上午,70多名学生家长陆续到达被告处,向被告提出严重质疑,并强烈要求被告根据“就近入学”原则重新调整《招生地段划分》或增加环湖小学的招生班级数。2017年5月24日,被告实施“电脑摇珠”招生,含原告在内的92名“人户一致”户籍生落选,原告无法入读仅百米之隔的环湖小学。2017年6月2日,被告将原告招录入非原告户籍地段所属的绿景小学。被告仅仅依据《禅城区公办小学招生地段划分通告》对环湖小学进行摇珠招录新生、并最终将原告招录入非原告户籍地段所属的绿景小学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以下实体违法、程序违法、明显不当等情形,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一、被告的招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就近入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二、被告对环湖小学周围百米之内的居民与其他远隔几公里且附近存在距离更近学校的居民一刀切划入环湖小学招生地段,明显违反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中关于“科学划片、合理划定片区范围”的规定,明显是不科学、不合理性的。三、被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佛山市禅城区2017年小学招生方案》具有公信力,原告等行政行为相对人对此具有合理信赖权,同时对原告等行政行为相对人及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该《招生方案》中从未提及需进行摇珠招生。被告后面发布的《禅城区公办小学招生地段划分通告》实体上明显违反前面发布的《招生方案》。四、被告于2017年5月18日才向社会公开发布《禅城区公办小学招生地段划分通告》,滞后10天,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五、被告滞后10天才发布《禅城区公办小学招生地段划分通告》,其时原告就近的民办学校招录工作已经结束,完全封堵了家长就近报读民办学校的路。如本案被告提前发出摇珠预警,该地段内相当一部分家长肯定会考虑接送方便、师资力量等因素选择同样距离很近的佛山市实验小学(民办学校),而不会孤注一掷、冒险寄望摇珠射幸中珠来解决子女的6年小学教育问题。原告本是基于对政府、对国家公权力的信任,完全没有想到距家门口仅百米之隔的小学还要通过摇珠中珠才能入读,因此没有选择距离很近的佛山市实验小学。如本案被告提前发出摇珠预警,该地段内部分学生家长选择佛山市实验小学(民办学校)分流后,695名“人户一致”户籍生或许会减少至600名或者更少,如此完全可以避免摇珠招生。被告应当预警而没有预警,明显不当。六、被告根据其发布的《佛山市禅城区2017年小学招生方案》,明确2017年将调整招生地段、也已经对禅城区其他部分公办小学的地段招生实施了调整,但被告在明知环湖小学“人户一致”户籍生超过招生人数的情形下,没有进行适当调整;在没有任何预警的前提下,环湖小学成为禅城区55所公办小学中唯一一所需摇珠录取的小学,被告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七、被告对原告等行政行为相对人提出的质疑及意见未积极处理、未寻求合理妥当的解决方案。2017年5月19日上午,70多名学生家长们陆续到达被告处,向被告提出严重质询,并强烈要求被告根据“就近入学”原则重新调整《招生地段划分》或增加环湖小学招生班级。质询现场,被告负责人向诉求家长承诺将研究解决措施如环湖小学增加至14个班、协助入读佛山市实验小学等4个解决方案,并承诺于5月24日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答复诉求家长。但5月19日当晚,被告即通告摇珠方式不变,并于5月20—22日公示3天(其中2天为非工作日),后将“电脑摇珠”日期匆匆定于5月24日(原定的新闻发布会之日),被告的该行为明显不当。八、被告突击采取“电脑摇珠”招生,直接导致原告等行政行为相对人无法入读仅百米之遥、步行几分钟可达的环湖小学,而要走上长达6年的“乘车单程近1小时、一天两次接送来回累计4小时”的艰苦求学路。被告的该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本案,有其他更合理、更周全的解决方案可供被告实施,但被告没有任何作为。此外,禅城区教育局公开回复称:“摇珠未中(环湖小学)的学生,可以在九小、同济小学等8所优质学校选择”,明显将侵犯该8所学校地段内后批次新生的合法权益,有滥用职权之嫌。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被告于2017年6月2日作出的将原告招录入非原告户籍地段所属的绿景小学的行政行为;2.责令被告限期内重新依据被告公开发布的《佛山市禅城区2017年小学招生方案》将原告招录入原告户籍地段所属的环湖小学;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下列证据:1.户口本、房产证,证明原告户籍所在地为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居委,原告实际居住于文华居委。2.佛山市禅城区招生系统网页截图打印件,证明原告通过被告的审核,系禅城区文华居委的“人户一致”户籍生,被告未按其制定发布的招生方案将原告招录入原告户籍所属地段的环湖小学。3.《佛山市禅城区2017年小学招生方案》(打印件),证明被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社会公开发布了《佛山市禅城区2017年小学招生方案》,该《招生方案》中被告明确向社会公众表明:今年(2017年)将普查各学校招生地段内适龄入学儿童数量,根据普查数据调整确定2017年小学招生地段。被告明确表明招生部门会先确定招生地段(草案)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从未提及摇珠招生,其中被告确定“公布小学招生地段”的时间为5月8日。4.佛山市禅城区网络发言人平台截图打印件,证明被告于2017年4月28日称如出现某间学校“人户一致”户籍生超过“招生人数”,教育部门将会调整招生地段,合理安排学位,原告对被告具有合理信赖权。5.《禅城公办小学招生地段划分》(2017年)、《2016年禅城区公办小学招生地段通告》,证明被告滞后10天于2017年5月18日才向社会公众公布《禅城区公办小学招生地段划分》(2017年);通过比对《2016年禅城区公办小学招生地段通告》,被告2017年事实上已经对禅城区部分公办小学进行了地段调整,被告在明知环湖小学“人户一致”户籍生超过招生人数的情形下,没有进行适当调整,环湖小学系禅城区55所公办小学中,唯一一所需摇珠录取的小学,被告于2017年5月18日突击决定对环湖小学进行摇珠招生。6.佛山市禅城区网络发言平台截图打印件、2017年5月19日质疑现场照片,证明原告等行政行为相对人对被告突击决定对环湖小学进行摇珠招生产生严重质疑,原告等行政行为相对人基于此前被告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佛山市禅城区2017年小学招生方案》及“佛山市禅城区网络发言人平台被告向社会公众公开回复”的合理信赖,被告突击决定摇珠引发群体性恐慌,原告等行政行为相对人此前对摇珠毫无预料也豪不知情,被告确定招生地段从未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7.自愿分流工作处理微信群二维码打印件、自愿分流至民办学校的学生数据统计,证明如被告提前发出摇珠预警,该地段内相当一部分家长会考虑接送方便、师资力量等因素选择同样距离很近的佛山市实验小学(民办学校),而不会孤注一掷、冒险寄望摇珠射幸中珠来解决子女的6年小学教育问题,如被告提前发出摇珠预警,该地段内部分学生家长选择佛山市实验小学(民办学校)分流后,695名“人户一致”户籍生或许会减少至600名或者更少,如此完全可以避免摇珠招生,被告应当预警而没有预警,明显不当。8.质疑现场视频3个,证明被告负责人向诉求家长承诺将研究解决措施如环湖小学增加至14个班、协助入读佛山市实验小学等4个解决方案,并承诺于5月24日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答复诉求家长。9.微信截图打印件,证明学生家长普遍都不能接受被告突击采取摇珠招生,摇珠招生没有认可度和公信力。10.百度地图截图打印件,证明原告家距离环湖小学仅470米步行6分钟就可以到达,而到绿景小学须步行572米去公交车站,且没有直达的公交车,中途须换乘一次公车,步行、搭公车、等车时间累计超过50分钟。11.证明、下班打卡记录,证明原告父母无法亲自接送小孩,小孩只能由老人负责接送,如原告就读绿景小学,6年来老人小孩每天来回搭公车、换乘公车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风险系数极高。被告辩称,一、被告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符合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的具体规划和组织实施。”《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作为禅城区的教育行政部门,经谨慎研究和充分采纳各方意见,在总结往年招生工作的经验和根据今年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下,制定《佛山市禅城区2017年小学招生方案》、《2017年禅城区公办小学招生地段》及对环湖小学学位采用摇珠派位符合其法定职权。二、《2017年禅城区公办小学招生地段》科学合理、符合相关规定。(一)被告为制定《2017年禅城区公办小学招生地段》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在完成采集禅城区2017年公办小学招生新生报名信息的工作后,被告对全区2017年公办小学适龄儿童入学需求信息已有了大体上的了解,并对“人户一致”的户籍生进行审核。为科学、合理地划分招生地段,被告开发了“招生一张图”系统,并采用该系统结合全区公办小学分布及招生计划情况,深度、谨慎分析各街区、村居委适龄儿童分布数据等因素。正是通过信息采集、信息比对、实地考察、走访调研等系列工作,被告才全面、准确掌握了各校招生计划、新生具体报名人数及分布等情况,然后结合往年招生地段的划分情况完成了今年的招生地段草案。据以上可知,被告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出《2017年禅城区公办小学招生地段》而进行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二)被告已向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能部门、各镇街、学校及社会公众等广泛征询了对《2017年禅城区公办小学招生地段(草案)》的意见。2017年4月28日,被告召开中小学校长会议,征求中小学校长对招生地段划分意见。2017年5月9日,被告通知招委会成员召开2017年禅城区招委会扩大会议,5月12日招委会扩大会议就公办小学地段征询招委会成员意见。2017年5月12日,被告发函请求区人大、区政协、区委组织部协助召开公办小学招生地段意见征询会,5月16日征询会同意《2017年禅城区公办小学招生地段》及对环湖小学采用摇珠派位方法。2017年5月9日,被告发函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各职能部门和各镇街道对“招生地段(草案)”的意见及建议,各单位对环湖小学地段划分及学位摇珠派位没有提出任何异议。2017年5月9日至12日,被告征求各村居委意见及走访石湾、祖庙街道办事处对招生地段的意见,各方对环湖小学招生地段及环湖小学学位摇珠派位均无异议。2017年5月17日,被告征求了驻禅新闻媒体收集的招生地段公众意见。在广泛、充分咨询了对《2017年禅城区公办小学招生地段(草案)》的意见及建议后,被告方将该草案向禅城区政府进行请示。2017年5月17日,禅城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由被告按照《2017年禅城区公办小学招生地段(草案)》执行及对环湖小学学位进行摇珠派位,随后,被告向社会公布《2017年禅城区公办小学招生地段》。(三)被告为环湖小学2017年招生计划最大化尽了最大努力。2017年2月,被告分别走访学位紧张的片区和学校,通过改造学校场室,最大限度增加招生班数和扩大班额,力求做到全区招生计划最大化。2017年环湖小学招生地段内报名户籍生人数有725人,其中“人户一致”的户籍生人数为692人,报名人数已远远超过环湖小学原先450人的招生计划。针对以上问题,被告尽最大努力争取增加环湖小学的学位供给,包括在被告多次协调和努力安排下,环湖小学2017年一年级招生计划由10个班增至12个班,每班人数由原先的45人增至50人。而且,被告经与佛山市教育局及南海区教育局协调,将环湖小学每年用于提供禅南交换生的20个学位争取回来,调整为由新奇槎小学提供禅南交换生学位。经过以上努力,环湖小学2017年招生计划已由原先的450人增至现在的600人。综上所述,被告为环湖小学2017年招生计划最大化尽了最大努力,根本不存在原告所称懒政不作为的事实。(四)对环湖小学学位采用摇珠派位公平、科学、合理。被告的职责是保障全区每一位适龄入学儿童均能接受教育,对环湖小学学位采用摇珠派位可使环湖小学地段内每一位“人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参加摇珠派位,能够使环湖小学地段“人户一致”中绝大部分的适龄儿童被录取,而被告对未摇中的适龄儿童亦已制定了妥善的处理方案,就近安排了其他与环湖小学办学规模、硬件设施及师资力量相当的小学供其选择入读。故此,被告对环湖小学学位采用摇珠派位是公平、科学、合理的。综上所述,被告制定《佛山市禅城区2017年小学招生方案》、《2017年禅城区公办小学招生地段》及对环湖小学学位采用摇珠派位保障了禅城区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并没有损害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三、环湖小学学位摇珠派位程序合法、公正。(一)对环湖小学学位采用摇珠派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教基一厅〔2017〕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群众择校冲动强烈、‘学区房’问题突出的地方,要一手大力推进均衡发展,一手积极稳妥推进多校划片(随机摇号、派位),片区调整时要按照依法治理的思路和办法,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充分参与,增强划片工作的认可度和公信力,新旧片区变化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限。”粤教基函〔2017〕59号《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群众择校冲动强烈、‘学区房’问题突出的地方,要积极稳妥推进多校划片(随机摇号、排位)。”佛教基〔2017〕16号《佛山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均衡、学位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积极稳妥推进多校划片(随机摇号、派位)”等规定,已有上级部门文件对摇珠派位进行规定。由于环湖小学地段适龄儿童人数过多,且周边没有与环湖小学办学设施、规模等相当的学位,符合国家、省文件中“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群众择校冲动强烈、‘学区房’问题突出的地方”条件,可对学位实行摇珠派位。被告作为禅城区公办小学招生录取工作的管理部门,在已有上级部门文件明确的规定下,根据实际需要对环湖小学学位采用摇珠派位符合相关规定,并不是我区独创或首创的录取方法。(二)摇珠派位的过程公平、公正。环湖小学学位摇珠派位使用的是近两年来我区中小学自主选校、公办幼儿园摇珠录取均使用的摇珠系统,该系统是由佛山市思立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由广东国开天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其公平性、安全性进行测试。2017年5月22日,广东国开天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系统进行了测试并提供了测试报告,测试结论为摇珠派位系统不存在人为操作,公正性测试通过。当日下午,被告举行了2017年禅城区环湖小学“人户一致”户籍生电脑摇珠录取数据封存仪式,在家长代表、公证人员、纪检人员的见证下,封存了经公示无异议的环湖小学地段“人户一致”户籍生数据、摇珠系统软件和电脑硬件设备。2017年5月24日上午,被告在佛山三中组织进行电脑摇珠录取现场会,公开录取环湖小学“人户一致”户籍生,现场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人员、区公证员、新闻媒体、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共同见证摇珠录取过程,禅城区公证处也出具了《公证书》,对摇珠派位的全部过程进行公证。2017年5月24日上午,环湖小学学位摇珠派位的结果出来后,被告在摇珠现场张贴摇珠派位的结果,并将结果在网站上进行公布。四、对未摇中的适龄儿童已妥善安排,已保障其受教育权。被告没有违反“就近入学”原则。(一)原告已选定绿景小学且已完成注册,其受教育权已得到保障。摇珠派位的结果出来之后,被告给未摇中的适龄儿童安排包括佛山九小、同济小学、玫瑰小学、绿景小学、澜石小学、新奇槎小学等8所优质学校选择,且安排工作人员对每一位未摇中的适龄儿童家长进行一对一服务,指引家长及时填报选校志愿,尽力安排好学位,该做法得到各位家长的理解与支持。经安排,原告自愿选定绿景小学,已被绿景小学录取并完成注册,原告的受教育权已得到保障。(二)被告没有违反“就近入学”原则。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就近入学”原则,这是由于原告对“就近入学”的错误理解所导致。被告认为,就近入学并不等于最近入学。《佛山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指出,鉴于一些地方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具有不均匀性、街区形状具有不规则性,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公平的各关键要素,确定相对科学的划片规则,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整体上相对就近入学。由于环湖小学地段适龄儿童人数较多,环湖小学学位紧缺的客观原因,在此种情况下需进行摇珠派位。经摇珠,地段内绝大部分的适龄儿童摇中环湖小学学位,而对于未能摇中环湖小学学位的原告,被告则安排办学实力与环湖小学大体相当、距原告住处较近的学校供原告选定就读,而原告选定的绿景小学距离原告住处2.5公里,经被告测试,从原告处使用机动车到绿景小学的时间应在30分钟内,故原告就近入学的权利已得到保障,被告并没有违背“就近入学”原则。五、2017年禅城区公办小学户籍生招生录取工作已经完成。截至目前,2017年禅城区公办小学户籍生招生录取工作已经完成,环湖小学摇珠录取的600名新生已经按照规定注册,包括原告在内的未摇中的92人经被告安排指导填报学校后已全部被录取,并且已完成注册手续。原告因为自己未摇中环湖小学学位而否定2017年禅城区公办小学户籍生招生录取工作,这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这对全区公办小学已被录取的新生来说也极不公平。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主张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依据:1.禅教招〔2016〕6号《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关于开展招生地段范围2017年生源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2.禅教招〔2016〕9号《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关于2017年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报名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3.新生入学报名信息采集培训会照片;4.《关于招生等重要工作信息的声明》;5.禅教招〔2017〕7号《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关于印发2017年小学招生方案的通知》,证明因招生地段适龄儿童人口变化较大,被告为全面准确掌握适龄入学儿童的信息,为使新生家长及时做好新生入学准备,被告于2017年1月开始采集新生报名信息,在信息采集前,被告向社会广泛宣传2017年公办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报名信息采集工作。《招生方案》是被告经过谨慎研究和充分采纳各方意见,参考往年方案后,根据实际情况和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而制定的,符合相关规定。被告为完成招生录取的前期工作进行了充分的准备,提前公布了通知及声明。6.环湖小学周边小学布点图;7.环湖小学2017年招生计划及办学规模,证明被告经过前期的采集信息工作后,采用“招生一张图”系统科学分析适龄儿童报名入学的数据。被告为科学、合理地制定2017年禅城区公办小学招生地段充分考虑行政区域、适龄儿童人口分布、街道村居委形状及学校位置等因素。经现场报名审核后,环湖小学2017年招生地段内报名户籍生725人,其中“人户一致”的为692人,已远远超过环湖小学450人的招生计划。8.《关于公办小学地段方案延迟公布的通知》,证明为更加科学严谨制定招生地段方案,因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需要,被告于2017年5月8日在网站上通知延迟公布公办小学地段划分方案。9.佛山市禅城区公办小学校长工作会议通知;10.禅招委办〔2017〕5号《佛山市禅城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召开2017年禅城区招委会扩大会议的通知》及招委会扩大会议签到表、现场照片;11.禅教函〔2017〕86号《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关于征求2017年禅城区公办小学招生地段(草案)意见的函》;12.人大、政协、党委组织部、各职能部门和各镇街对“招生地段(草案)”的征求意见回复表;13.禅教函〔2017〕90号、91号、92号《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关于协助组织召开禅城区公办小学招生地段意见征询会的函》及会议签到表、现场图片;14.《佛山市禅城区2017年公办小学招生地段(草案)》、政府常务会议通知及会议议题,证明2017年4月28日,被告召开中小学校长会议,征求中小学校长对招生地段的划分意见;2017年5月9日,被告通知招委会成员召开2017年禅城区招委会扩大会议,5月12日招委会扩大会议就公办小学地段征询招委会成员意见;2017年5月9日,被告发函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委组织部、各职能部门和各镇街道对“招生地段(草案)”的意见及建议,各单位答复同意或基本同意“招生地段(草案)”的内容及对环湖小学学位采取摇珠派位的方法;2017年5月12日,被告发函请求区人大、区政协、区委组织部安排代表协助召开公办小学招生地段意见征询会,5月16日征询会同意2017年禅城区公办小学招生地段及对环湖小学学位采用摇珠派位方法;经征询各方对上述“公办小学招生地段(草案)”的意见后,被告向禅城区政府进行请示,2017年5月17日禅城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公办小学招生地段(草案)”及对环湖小学学位进行摇珠。15.《2017年禅城区公办小学招生地段通告》;16.《2016年禅城区公办小学招生地段通告》,证明被告经充分研究、充分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往年地段的基础上制定《2017年禅城区公办小学招生地段通告》,并于2017年5月19日向社会公布。17.《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禅南教育合作交换生招收怡翠玫瑰片区一年级新生的通告》;18.《2016年环湖小学招收怡翠玫瑰交换生招生通告》,证明被告经过努力将环湖小学每年提供给禅南交换生的20个学位争取回来,调整为由新奇槎小学提供交换生学位,今年环湖小学不再提供交换生学位。19.教育部、广东省、佛山市关于摇珠的规定文件;20.《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关于公示环湖小学“人户一致”户籍生的通告》;21.原告的基本居住信息,证明环湖小学学位采取摇珠派位方法是有上级部门的规定作为依据的,环湖小学2017年招生地段内“人户一致”户籍生为692人,远远超过招生计划,需进行摇珠。原告是该地段内“人户一致”的户籍生,属于参加环湖小学摇珠的范围。22.《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关于组织禅城区环湖小学“人户一致”户籍生电脑摇珠录取现场会的通告》;23.GKTC-201705-006号《软件测试报告》;24.电脑摇珠数据封存签到表及摇珠现场会签到表;25.《公证书》,证明摇珠录取所使用的“摇珠系统”是近两年我区中小学自主选校、公办幼儿园摇珠录取均使用的摇珠系统,由佛山市思立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由广东国开天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其公平性、安全性进行测试。2017年5月22日现场测试,测试结论为摇珠派位系统不存在人为操作,公正性测试通过;2017年5月24日,被告在佛山三中进行摇珠,现场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人员、区公证员、家长代表、教师代表及新闻媒体等共同见证;禅城区公证处对摇珠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书》,证明摇珠程序合法公正;摇珠结果已在现场张贴,并在网站上进行公布。26.环湖小学“人户一致”电脑摇珠未录取学生入学安排方案;27.2017年环湖小学“人户一致”户籍生摇珠录取现场未中人员安排,证明被告对摇珠未摇中的92名适龄儿童制定处理方案,给未摇中的适龄儿童安排包括佛山九小、同济小学、玫瑰小学、绿景小学、澜石小学、新奇槎小学等八所优质学校选择,一对一服务指导家长选择志愿学校;包括原告在内的全部未摇中的适龄儿童已经选定了上述学校。28.佛山市禅城区招生系统网页打印件(填报志愿学校);29.填报志愿学校过程;30.《佛山市禅城区小学录取通知书》;31.绿景小学2017年一年级新生注册确认表;32.《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关于公布公办小学户籍新生录取结果的通告》,证明原告志愿选定绿景小学,已被绿景小学录取并完成注册,原告的受教育权已得到保障;2017年禅城区公办小学一年级户籍新生录取结果已在“禅城区招生系统”公布,2017年禅城区公办小学户籍生招生录取工作已经完成。被告在诉讼中提供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证明被告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及适用的程序和法律依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下列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6,有当天学生家长前往被告处反映诉求的事实相印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出生于2011年6月29日,属于2017年入读环湖小学的“人户一致”户籍生报名范围。2016年10月12日,被告向区内各公办小学发出禅教招〔2016〕6号《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关于开展招生地段范围2017年生源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公办小学做好各自招生地段范围2017年的生源情况调查。同年12月30日,被告向区内各幼儿园、各小学发出禅教招〔2016〕9号《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关于2017年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报名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2017年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报名信息采集工作。2017年4月3日,被告公布2017年禅城区公办小学招生计划,环湖小学2017年一年级新生的招生规模为10个班450人。同年4月11日,被告公布禅教招〔2017〕7号《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关于印发2017年小学招生方案的通知》,正式公布《佛山市禅城区2017年小学招生方案》。同年4月15日,经最终现场报名审核后,被告发现2017年环湖小学招生地段内报名户籍生人数有725人,其中“人户一致”的户籍生人数为692人,原告属于其中之一,报名人数已远远超过原先450人的招生计划。同年4月28日、5月9日,被告分别召开全区中小学校长会议、2017年禅城区招委会扩大会议,征求中小学校长以及招委会成员对招生地段划分意见。同年5月9日,被告发函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委组织部、各职能部门和各镇街道对“招生地段(草案)”的意见及建议,各单位答复同意或基本同意“招生地段(草案)”的内容和对环湖小学学位采取摇珠派位的方法。同年5月12日,被告发函请求区人大、区政协、区委组织部安排代表协助召开公办小学招生地段意见征询会,同年5月16日,被告组织召开公办小学招生地段意见征询会,同意《2017年禅城区公办小学招生地段》及对环湖小学学位采用摇珠派位方法。同年5月17日,禅城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佛山市禅城区2017年公办小学招生地段(草案)》及对环湖小学学位进行摇珠的办法。期间,2017年5月8日,被告在其网站通知将公办小学地段划分方案公布时间延迟至同年5月15日前后。同年5月19日,被告公布《2017年禅城区公办小学招生地段通告》,环湖小学备注栏注明:“地段生超过学位数需摇珠录取。”同年5月20日,被告发布《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关于公示环湖小学“人户一致”户籍生的通告》,因原告属于环湖小学“人户一致”户籍生报名范围,可以参加摇珠。同年5月22日,被告发布《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关于组织禅城区环湖小学“人户一致”户籍生电脑摇珠录取现场会的通告》,决定于同年5月24日对录取环湖小学一年级新生进行摇珠产生。摇珠前,经各方努力,环湖小学2017年招生计划已由原先的450人增至600人。同年5月24日,被告在佛山三中组织进行公开摇珠,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人员、区公证员、家长代表、教师代表及新闻媒体等参与见证,禅城区公证处对摇珠进行了公证并出具《公证书》。原告在此次摇珠中未被摇中成为环湖小学2017年一年级新生。之后,被告发布环湖小学“人户一致”电脑摇珠未录取学生入学安排方案,给未摇中的适龄儿童安排包括佛山九小、同济小学、玫瑰小学、绿景小学、澜石小学、新奇槎小学等八所优质学校选择。经原告法定代理人注册确认,2017年6月2日,原告被录取为绿景小学一年级新生。原告对上述录取结果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教育部教基一厅〔2017〕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粤教基函〔2017〕59号《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佛山市教育局佛教基〔2017〕16号《佛山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中均有规定:“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群众择校冲动强烈、学区房问题突出的地方,要一手大力推进均衡发展,一手积极稳妥推进多校划片(随机摇号、派位)。”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以及《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的具体规划和组织实施”的规定,被告作为禅城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在总结往年招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2017年报名人数远远超出招生人数的情况变化,制定实施《佛山市禅城区2017年小学招生方案》、《2017年禅城区公办小学招生地段》以及对环湖小学2017年一年级新生学位采用摇珠派位的办法,并将原告录取到绿景小学就读,符合被告的法定职权,被告在实施上述行政职权过程中,严格遵守了教基一厅〔2017〕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中有关程序规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在编制实施《佛山市禅城区2017年小学招生方案》以及《2017年禅城区公办小学招生地段通告》过程中,作了大量的诸如信息采集、向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能部门、各镇街、学校及社会公众等听取意见等前期准备工作,亦按照相关规定召集了禅城区招委会扩大会议进行研究,并最终经禅城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被告的整个行政处理流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过排查摸底及最终审核报名情况后确认2017年环湖小学招生地段内报名户籍生人数远远超过环湖小学原先450人的招生计划后,经多方努力,将环湖小学2017年招生计划由原先的450人增至600人,在仍然不能满足报名新生入学需求的前提下,采取公开摇珠派位的方式产生入读新生,属于被告依法行使其行政职权的行为,符合国家、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文件中有关对学位实行摇珠派位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在原告未被摇珠选中为环湖小学2017年一年级新生后,被告及时安排原告在另外八所学校中选择就读学校,原告经比较权衡,最终选择了绿景小学就读,被告依法保障了原告的受教育权,因此,被告将原告录取到绿景小学的行为,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被告作出的2017年招生地段通告草案,未向社会公众公开,没有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本院认为,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被告在公布《2017年禅城区公办小学招生地段通告》前,向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能部门、各镇街、学校及社会公众等听取了意见,且划分招生地段关乎广大家长及适龄儿童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被告对相关工作流程进行保密和要求对相关资料进行保密,并无不妥,因此,原告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称被告曾在佛山市禅城区网络发言人平台公开向社会公众回复称,如果出现某间学校原地段“人户一致”生超过招生人数,教育部门将会调整招生地段,合理安排学位,社会公众对此回复有合理信赖权,且案涉招生地段草案中被告收集到的意见只有8份时间非常仓促的回复,所有会议均无会议记录、意见记录。本院认为,被告在获知环湖小学学位数远远不能满足符合资格报名人数的情况下,采取摇珠派位的方式产生就读新生,与被告“调整招生地段,合理安排学位”的答复并无矛盾,另外,尚无法律法规对被告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时限、形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被告在本案中的相关做法并无不妥。因此,原告的上述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称环湖小学并非热门学校,不适用教育部关于摇珠招生的规定,且本应有诸多合理科学的方案可供被告实施,但被告没有实施的主张。本院认为,据本案查明事实,环湖小学地处禅城核心区域,居民入住率高、人口密集,环湖小学办学效果近年来一直位居全区前列,从环湖小学2017年招生计划原定450人,实际报名人数近700人的事实可以看出,环湖小学符合“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群众择校冲动强烈、‘学区房’问题突出”的特点,被告对其采取摇珠招生的规定,具有法规和事实依据。另外,被告在自身职权范围内,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了其认为最科学合理的摇珠派位的工作方式,于法于事实有据,因此,对原告上述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称被告于2017年5月18日才向社会公开发布《禅城区公办小学招生地段划分通告》,滞后10天,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本院认为,招生日程表是被告工作的行事历,被告可以根据招生工作的进度来调整有关方案公布的时间,被告根据学生家长到意向小学现场确认后才了解到环湖小学超出原计划人数的情况,在制定地段划分方案前为了慎重考虑,推迟了公布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了推迟通知,被告的行为并无不妥,因此,对于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适龄儿童能否享受到优质教育资源,关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的未来发展,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需要包括学生家长和行政教育主管部门在内的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持续努力。本案中,被告为了解决环湖小学适龄入学儿童超出报名人数的问题,在自身能力和职权范围内采取了诸如增加学位数、摇珠派位等办法,对此理应得到广大家长在内的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被告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在今后的招生工作中如能克服诸如信息采集技术等方面的客观困难,及早掌握适龄儿童底数、及早发布分流预警、及早加强与广大家长的沟通和协调,相信定将收获广大家长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更大理解和支持。综上分析,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于2017年6月2日作出的将原告招录入非原告户籍地段所属的绿景小学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被告限期内重新依据被告公开发布的《佛山市禅城区2017年小学招生方案》将原告招录入原告户籍地段所属的环湖小学的理由不成立,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某1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喻景鹏人民陪审员 高莹莹人民陪审员 陆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胡怿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