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九江匡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周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匡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周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1811号原告九江匡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县沙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孔祥文,该公司经理。被告周建军,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九江匡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九江匡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九江匡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68元,减半收取2284元,由原告九江匡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家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梁核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