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5行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南宏伦置业有限公司与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宏伦置业有限公司,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事由:附件:打印份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琼0105行初83号原告海南宏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永万路15号。法定代表人韦修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红、董祥宇,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秀华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业天,区长。委托代理人黄昭毅,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永恺,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海南宏伦置业有限公司因对被告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秀府复决(2017)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ecmfohzezkgng9kr5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李会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张一晨书记员战洋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