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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余际田与罗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际田,罗浩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1109号原告:余际田,男,生于1969年10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罗浩,男,生于1977年4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余际田与被告罗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余际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际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立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梁朝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