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余际田与罗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际田,罗浩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1109号原告:余际田,男,生于1969年10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罗浩,男,生于1977年4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余际田与被告罗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余际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际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立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梁朝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