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与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2140号原告: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2号大街**号。法定代理人:叶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鑫垚,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号SOHO同盟第*幢*层。法定代表人:邢玉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波,该公司员工。原告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17年2月9日针对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四份买卖合同按照一合同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分别为(2017)陕0113民初2140号、2141号、2142号、2143号。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就每份合同项下已付款项以及总付款金额存在较大争议,导致上述四案在事实上存在牵连,为更加有利于查明事实及案件的审结,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上述四案本院予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陕0113民初2142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尤 骥审 判 员 李 鑫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马丽雅打印:相丽华校对:宁庆芳2017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