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6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郑真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郑真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06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朱晓波,该交警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宋静静,该交警大队干警,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郑真真,女。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吉利区交警队)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交警队于2017年1月8日对被执行人郑真真作出的4103301001029576号吉利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郑真真应缴纳的罚款200元,滞纳金200元。吉利区交警队称,郑真真于2017年1月8日9时45分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豫C×××××在河阳路大港路交叉口,因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吉利区交警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对其作出了41033010010295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后虽经吉利区交警队催告,郑真真至今仍未缴纳罚款,且已产生滞纳金200元。吉利区交警队向我院提交了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催告通知书及邮件回执等证据。本院认为,吉利区交警队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吉利区交通警察大队对被执行人郑真真作出的410330100102957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审 判 长  卢 鹏人民陪审员  张二献人民陪审员  席中朝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峻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