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赵风涛与常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风涛,常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民初452号原告:赵风涛,男,汉族,1982年3月11日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常有民,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生,现住址不详。原告赵风涛诉被告常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风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有民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0月24日被告常有民因资金周转用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由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并约定利息月利2分,至还款时止。经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及利息(至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给付)。被告常有民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4日被告常有民在原告赵风涛处借款4万元,用于至今周转,约定月利2分,借款时间为1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常有民从原告赵风涛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据,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被告应当予以偿还。双方约定了利息为月利2分,未超过法定标准,依法予以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有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风涛借款人民币4万元,并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偿还完毕时止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春来审 判 员 于占玖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奕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