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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民终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于凤萍、程英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于凤萍,程英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民终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房海宁,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东,男,黑龙江佳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凤萍,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七台河市新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男,七台河市桃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英浩,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凤萍、程英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7)黑0902民初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17.00元,减半收取358.50元,由被上诉人于凤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元明审判员  许鸿丽审判员  迟丽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焉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