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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2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加多勒呷与阿苏阿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加多勒呷,阿苏阿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2民初201号原告:加多勒呷,男,彝族,1941年11月16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被告:阿苏阿机,男,彝族,成年人,四川省喜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加多勒呷与被告阿苏阿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加多勒呷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加多勒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加多勒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元,由原告加多勒呷负担。审判员 陈 盛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海木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