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2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加多勒呷与阿苏阿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加多勒呷,阿苏阿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2民初201号原告:加多勒呷,男,彝族,1941年11月16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被告:阿苏阿机,男,彝族,成年人,四川省喜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加多勒呷与被告阿苏阿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加多勒呷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加多勒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加多勒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元,由原告加多勒呷负担。审判员 陈 盛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海木沙 关注微信公众号“”